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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燃放企业资质及焰火燃放个人资格证明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11/7 2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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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颁发。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放作业的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个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载明的资质等级进行燃放作业,对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级公安机关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5、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上载明的作业类别进行燃放作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6、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不适合继续从事燃放作业,或在燃放作业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省级公安机关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7、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应建立燃放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燃放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燃放作业的有关情况录入烟花爆竹信息管理系统。 8、《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不得出租、出借、涂改、伪造。 9、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在燃放活动中发生一般燃放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上一篇:音乐焰火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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